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規定
第一條 為了加強校紀校風建設🧑🏼🌾,維護正常的教學、生活秩序,保證為國家培養合格醫學人才,結合本校實際情況製定本管理條例。
第二條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😡,熊猫可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🧎🏻➡️。紀律處分分為以下五種:①警告;②嚴重警告;③記過🧜🏽♀️;④留校察看;⑤開除學籍。
第三條 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一年。 對學生的紀律處分決定應存入學生檔案🧙🏿♀️。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🔇,在留校察看期間能悔過自新🦸🏿♀️🪀、改正錯誤的,應當按期解除留校察看。有突出進步或者立功表現者🤞🏻,察看期六個月後👨🏿💻🗞,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🦹🏼♀️;仍不改正錯誤者,應當延長留校察看期限;如在留校察看期間有違紀行為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🤚🏼。
第四條 擾亂正常教學秩序或組織🚣🏽♀️、煽動鬧事、擾亂公共秩序💃、破壞安定團結,反對四項基本原則,參加各種非法集會、遊行和示威,未經熊猫批準私自結社,組織同鄉會或出版各種形式的非法刊物者,給予以下處分:
1.凡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反動言論和行為者,參與策劃和組織非法集會、遊行和示威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參加各種非法集會、遊行和示威者🎨,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🐺;
2.凡私自結社,組織同鄉會或出版、散發各種形式的非法刊物者,視情節輕重🤹🏻♂️,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🛢;
3.凡參與罷課者⚈,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留校察看處分,組織煽動罷課者🩳,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;
4.凡通過網絡🅰️、張貼等各種途徑,傳播內容反動和煽動性的文字🛹🕯,或散發傳單🧁、製造謠言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五條 違反國家法律、法令😶、法規、條例🍌,受到公安🍅、司法部門處罰者🌙,視其情節輕重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六條 對肇事、策劃參與打架👮🏽♀️、鬥毆、尋釁滋事者,作偽證♠︎、提供兇器者🤸🏼♂️,視情節輕重🕥,給予嚴重警告或以上處分🏌🏻♀️,直至開除學籍處分或移送公安、司法部門處理。以“勸架”為名,偏袒一方,導致毆鬥事態擴大產生後果者,給予記過處分。受到以上處分者均要同時負擔相應的經濟賠償責任。
第七條 蓄意或惡意通過肢體、語言及網絡等手段,實施欺負🪤💂♀️、侮辱造成傷害的事件,均視為校園欺淩(暴力)🫷🏽。一旦發生這種行為者🧘🏽♂️,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。對於表現不好者、不知悔改者🐃,堅決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。
第八條 偷竊、騙取🤩、強行索要集體或私人財物者,其情節尚未構成犯罪時,除沒收、退賠財物外,酌情給予以下處分:
1.作案價值在200元以下(含共同作案) 🚴🏽♀️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🏃🏻➡️;
2.作案價值在200-500元之間🧝🏽♀️,給予記過處分🤶🏿;
3.作案價值在500元以上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
4.經保衛或公安部門確認撬竊、雖未竊得財物,視情節及態度,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🧛🏽♀️;
5.對強行借錢借物者,視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的處分🔕;
6.對強行索要他人財物者或詐騙他人財物者(包括協同者) ,視情節給予記過及以上的處分;
7.多次作案,雖金額不大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;
8.對以暴力或脅迫手段敲詐勒索者,加重處分。
第九條 故意破壞、汙損公物者👰♀️,除賠償和按有關條例罰款外,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:
1.損壞公物價值在200元以下者,給予警告處分;
2.損壞公物價值在200-500元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
3.損壞公物價值在500元以上者🕸,給予記過處分🧑🏼🏫🥙;
4.損壞公物,後果特別嚴重者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🌛;
5.反復或故意損壞公物者或不接受教育者,加重處分⚽️。
第十條 違反熊猫能源、環境管理有關規定的,給予以下處分:
1.違反熊猫用水用電規定◼️,私拉亂接電源、擅自使用各種電熱器,除按有關部門能源管理規定收繳器具及處罰外,情節輕微者,給予通報批評,情節較重或造成嚴重後果者👩🏼🦱,給予警告及以上的處分;
2.破壞公共設施,故意損壞門窗、桌椅、電化設備🏋🏽、寢室家具🧚🏽、綠化園地、電梯設備、操場🏃♀️➡️、體育器材等⏰,除付賠償費外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
3.違反防火規定🛋,造成過失火災,尚未釀成嚴重後果者,視具體情況給予記過以下的處分;造成嚴重後果的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的處分;故意在校內燃放爆竹者,無故使用滅火器材者🗽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
4.凡是圈畫、塗改、汙染🩷、私自拆散👩❤️👩、偷竊圖書或報刊者,視其情節輕重😤、除按規定付賠償費和罰金外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5.凡在學習、實驗中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人身傷害、設備損壞事故者,視情節輕重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,並視情節賠償損失。
第十一條 學生一律不準在校內搓麻將,一律不得參加任何形式的賭博。
1.凡參與在校內搓麻將者🧑🏼🦲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;
2.凡參與聚眾賭博者🚣🏼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🏄🏽♀️。
第十二條 學生在校內一律不準酗酒🥹🦝,凡酗酒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,酗酒鬧事者✌🏻,加重處分🏄♀️🚪。學生禁止在校內抽煙,經批評教育後仍不改正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學生在校內若被發現有吸毒行為,將予以嚴正警告🍜,並處以留校察看處分,保留學籍一年,強製性戒毒,戒毒成功🧖🏼♂️,本人提出復學申請,予以恢復學業,若再經發現,予以開除。
第十三條 未經許可學生不準在校園內進行經商活動👵🏿,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者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第十四條 不得攜帶任何危害校園安全的物品入校,一經發現給予警告以上處分👨👩👧。
第十五條 利用計算機😿、書刊違紀者
1.對製作🌔、販賣😰、傳播黃色和反動的電子出版物和音像製品者🧏🏻♂️,有上述行為之一的,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;
2.攜帶有不健康內容光盤在校內上機者,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🖕;
3.觀看不健康光盤、錄像帶等影視內容者,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
4.閱讀、販賣🎡、傳播、製作黃色書刊者,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;
5.製造計算機病毒者🦙,按其危害程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第十六條 違反食堂管理紀律者,給予以下處分:
1.不聽勸阻🚎🧚,多次插隊者🧔,給予警告處分👨🏽🌾;
2.挑起事端🧑🏼🦲,按第六條規定處理。
第十七條 違反宿舍紀律🥟,違反校園管理規定,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:
1.擅自在別的宿舍住宿或留宿外校人員🛏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🧔;
2.不遵守宿舍管理規定,擾亂學生宿舍秩序🛳,視情節輕重✋🏼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🤾🏼♀️;
3.不服從值班人員管理者,視情節輕重,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;屢教不改者,給予退宿處理;
4.對住校生未經熊猫批準而外出租房居住者,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者,給予警告以上的處分;對住校生未經班主任同意夜不歸宿者,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,情節嚴重者,給予嚴重警告以上的處分🧒🏿。
5.住宿生必須自覺出席晚自修,不得無故缺席🗺、遲到。晚自修考勤記入日常學生考勤。
第十八條 對在校期間談戀愛者,視情節輕重👲🏼,給予批評教育或警告以上處分。
第十九條 道德敗壞、發生不正當性行為、生活作風越軌者🙍🏻♂️,給予下列處分:
1.留宿異性寢室者或將異性留宿者🧊,予記過以上處分;
2.發生不正當性行為,根據情節輕重,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;
第二十條 侮辱、威脅、毆打教師者,給予以下處分:
1.有侮辱教師言行、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的處分;
2.以暴力威脅教師者🤬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;
3.毆打教師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二十一條 違反見習、實習紀律者,給予以下處分:
1.利用工作之便,違反紀律開具醫療單據(處方、化驗單、病假單、證明、偽造病歷等)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🌬;
2.利用工作之便要挾、侮辱病人🤛🏿,或違反醫院規定者🕺,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🧑🏽🦳;
3.嚴重違反見習、實習紀律,被醫院決定終止見習或實習者🕦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第二十二條 一學期擅自曠課累計10 學時者,給予全校通報批評📛;擅自曠課11 學時至24 學時,給予警告處分;擅自曠課25 學時至36 學時☁️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🪱;擅自曠課37 學時至48 學時,給予記過處分🫷🏿⛔;擅自曠課48 學時至90 學時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🧔;擅自曠課90 學時以上🛀,情節嚴重且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二十三條 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者🧘🏼♂️,該課程以零分計📦🏋🏽♂️,取消本學期的補考機會,視情節輕重,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🧝🏼♂️。
第二十四條 凡觸犯國家憲法和刑律👨👧,構成刑事犯罪的學生🧁,經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,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再加重處分:違紀後♢,認錯態度差;在本校已受過警告以上處分。
第二十六條 受處分者🥟,本學年內不得評獎學金、不參加各類優秀評選和表彰。
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沒有列舉的違紀行為, 可參照本條例相關條款給予處分,並報校領導審批👩👩👦👦👨🏿🌾。
第二十八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,要加強教育,幫助其認錯悔改;必須處理的,要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🦧,慎重而適當。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,允許本人申訴🛬🟡、申辯和保留意見。對開除學籍處分可以設立聽證程序👩🏿🦲,充分聽取本人申辯🥈🧞♀️。對本人的申訴,熊猫有責任進行復議。對爭議較大的決定,由熊猫主管部門負責進行調查,並按規定處理。
第二十九條 對學生做出開除學籍處分,須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,熊猫主管部門批準,並報上海市學生事務中心備案🚣🏻♀️。
第三十條 本條例由學生科負責解釋。